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是在黨的領導下依法、集體進行的,具體要注意遵循如下三條原則:
一是政治原則,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在黨的領導下做好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工作。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核心是堅持黨的領導。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堅決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通過法定程序,確保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識,成為全社會一體遵循的行為規范和準則,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者領導人員,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黨和國家的權威、維護全黨全國的團結統一。
二是法制原則,堅持依法行使職權,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辦事。公權的行使要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或者“法無規定不能為”的原則。人大工作的重要特點就是法律性、程序性很強。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都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必須依法行使職權,嚴格按照法定職責辦事,既不能失職又不能越權。凡是法律賦予的職權應盡職盡責地去行使,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的職權就不能隨意介入,不能干擾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
三是組織原則,堅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集體履行職責。與行政機關的首長負責制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集體負責制,權力由集體共同行使,采用會議的形式,通過討論和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問題,都是重大、長遠的、帶根本性、事關全局的問題,因此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必須由集體來行使權力。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