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工作人員要對每張選票進行辨認,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因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無效。對未按規定書寫的選票處理原則是:所寫符號或姓名能判斷出投票人意圖的,作為有效票;無法判斷的,作為廢票。
(1)選票上的“○”或“×”,雖未畫在空格內,但可以判斷投票人意圖的可分別計為贊成票或反對票,不予作廢。
(2)在一個候選人姓名上畫兩個“○”或“×”的,應分別計為贊成票或反對票,不予作廢。
(3)所寫符號不合規定,但能判斷贊成或反對,應分別計為贊成票或反對票,不予作廢(如在候選人姓名上畫“v”、寫“滿意”、“同意”等等,應計為贊成票;將候選人名字劃去或在候選人姓名上寫“反對”等等,應計為反對票)。
(4)選票經過涂改,但尚能識別其贊成或反對的,應分別計為贊成票或反對票。
(5)一張選票僅某一部分無法判斷投票人意圖時,可將該部分作為廢票,其余可辨認部分作為有效票。
(6)對難以確定是否有效的選票,可由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共同研究決定。
(7)另選其他選民時,在其姓名欄內寫上名字,但符號欄內未劃“○”的,應視為贊成票;如果姓名無法辨認的視為廢票。
(8)統計選票總數時,棄權票和廢票都要作為參選票數計算。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