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文字號方面的不規范現象。
(1)沒有文號。有的政府、法院和檢察院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沒有發文字號。
(2)文號不是采取“函”的形式,而是政府機關內設機構的文號。如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安徽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草案)的議案的文號是“皖政秘〔2006〕1號”。以政府名義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議案,卻以辦公廳或者秘書處的發文字號發文,顯然是不對等的。
2、主送機關寫作不規范。主送機關應當寫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如“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不能只寫“市人大常委會”,這樣不僅不規范,也是對國家權力機關的不尊重。
3、內容的錯誤。有的政府提出的議案沒有寫明是否經過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只寫了“市人民政府同意”,這是不明確的。如果經過了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就應寫明經過什么時間,哪一次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如果沒有經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只能是某個領導個人的意思。雖然,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是行政首長負責制,但對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請審議的議案必須經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否則,應視為無效。
4、數字書寫不規范。有的政府議案中的數字書寫不規范,如“市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中的會議屆次數字前后不統一,前面用的是漢字小寫,后面用的是阿拉伯數字。
5、簽署和日期的錯誤。一是有的議案的簽署只寫“市長”二字,沒有市長的簽名章。二是違反了黨政機關公文格式關于成文日期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注的規定,仍然采用漢字小寫標注。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