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反復研究,最后法律規定設立鄉、鎮人大主席,并可以設副主席1人至2人,辦理鄉、鎮人大日常工作,不設常設機關。
鄉、鎮人大不設常設機關的主要考慮是:
(1)鄉、鎮作為我國政權的最基層,與群眾的聯系最經常、最廣泛、最直接、最緊密,群眾對鄉、鎮政權的工作也最了解、最關心,因此,鄉、鎮政權應當有更多一些民主,應當更多地發揮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的作用,以便能夠更充分地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不宜層次過多。層次多了,不利于充分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特別不利于及時地充分反映與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各種意見和要求,而鄉、鎮政權的大量工作,就是處理與群眾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各種具體事務。
(2)鄉、鎮的管轄范圍相對較小,人大代表數量較少,召集人大代表開會比較方便,凡是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的問題,有條件召集人大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3)鄉、鎮政權的主要任務是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決議、命令,需要由鄉、鎮人大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相對較少。
(4)我國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部門都只設到縣一級,鄉、鎮不設立一級法院、檢察院。監察委員會和政府部門,加上鄉、鎮政權作為政權的最基層,受縣級政權直接監督指導,因此,鄉、鎮人大的監督任務也相對較少。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