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提出撤職人員的申辯
主任會議決定將撤職案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后,應當將撤職案送被提出撤職的人員,并告知有提出申辯的權利。告知,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采取口頭形式告知的,一般應當派人當面告知。
被提出撤職人員提出申辯意見,有兩種形式:一是口頭進行申辯,二是書面進行申辯。如果口頭申辯不方便,可以提出書面申辯。對書面申辯意見,主任會議應將其印發常委會會議,以便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考慮。
賦予被提出撤職人員有申辯的權利,是法律程序公正的內在要求。
(二)撤職案的審議
撤職案列入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后,可以由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提出撤職案的機關或者領銜人的說明,也可以只將撤職案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然后由常委會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三)撤職案的決定
撤職案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如果審議意見比較一致,則由主任會議決定交付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撤職案的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