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權利性。除相應事項的性質有特別要求外,利害關系人和一般公眾都可以報名參加,組織者只能在報名參加聽證會的公民中選擇各種不同意見的代表參加聽證會,因此,更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障。
二是公開性。公開性是立法聽證的第一屬性。首先是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內容事先向社會公布,讓公眾知曉,允許有興趣出席聽證會的公民自愿報名參加聽證會。其次是聽證會一般公開舉行,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讓社會了解聽證會的情況。可見,與座談會、論證會相比,聽證會的開放和透明程度更高,更便于公眾參與。
三是客觀性。聽證會可以使各種不同意見都有機會參加聽證陳述意見,使各種意見得到比較充分的反映和表達。聽證會主持人只聽取意見,除對舉行聽證的內容進行介紹和根據需要對參加聽證的人員進行提問外,不直接參加討論和辯論,討論、辯論只在聽證會參加者之間展開。這樣,通過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和意見就會比較客觀、真實。
四是程序性。聽證會類似于司法程序,過程和方式都更加規范化,事前要制定聽證規則,對聽證會的發言順序、發言時間、會場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證聽證會有秩序地進行。聽證會結束后,應當將聽證記錄整理成聽證報告書,提交立法機關作為參閱資料。聽證報告書應當全面、準確地反映聽證會參加人發言的基本觀點、爭論的主要問題。由于舉行聽證會比較費時、費事,因此,不是每一個法案都舉行聽證會,只有在法案涉及較多公民的切身利益時,才需要舉行聽證會。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