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出議案,需要重點把握的問題是所提出的議案必須是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屬于人大的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能作為代表議案提出的事項包括:
(1)屬于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2)上級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應當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處理的事務;
(3)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范圍內的事項;
(4)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事務;
(5)其他不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事項,如對黨群部門和軍隊的意見、建議;屬于與黨和國家現行政策規定不符的問題;屬于議案提出者所在單位、地區處理的問題或單位之間相互協商解決的糾紛問題等。
提出議案應當共同負責。以代表團的名義提出議案,應當經代表團全體會議充分討論,過半數通過。代表聯名提出議案,領銜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議案內容,以表達其真實意愿。領銜代表可以向參加聯名附議的代表分別提供議案文本,經附議人認真審閱同意后,再簽名附議;有條件集體討論的,應經集體討論,取得一致意見后,再簽名提出。應當杜絕或者避免提出議案過程中代表轉圈簽名、參加聯名的代表不了解議案具體內容等現象,真正體現代表對提出的議案內容共同負責。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