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人數的含義
會議的法定人數,就是為了使會議有效所必須滿足的最低人數。要求會議的出席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比率或數目,是為了保證會議的民主性,保證會議所討論決定的問題能夠確實反映多數成員的意愿和要求,避免會議被少數人所操縱和壟斷。
多數國家議會和各種社會組織都有會議法定人數的規定,如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有成員的過半數出席會議,即符合法定人數。在20世紀50年代和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法定人數都沒有明確規定,當時按照慣例認為有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會議,即符合法定人數。20世紀80年代以后,各地方都紛紛仿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做法,相應制定了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對法定出席人數問題作了規定。
二、法定人數的規定
會議的法定人數規定為多少比較合適?這要根據各個不同組織的性質、成員的多少,以及成員的構成情況和會議所要討論決定的問題的重要程度等情況而定。
會議的法定人數有兩種規定方法:一種是規定一個具體的數。如英國規定,貴族院開會的法定人數為30人,眾議院為40人。愛爾蘭規定,參議院12人,眾議院20人。另一種是規定一個比率。多數國家和社會組織都采用這種規定方法。一般規定為全體成員的過半數,也有規定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的,等等。我國是采用比率法,即代表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為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
所謂全體代表和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都是指實有數,不是指名額數。實有數包括依照代表法規定被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的代表。
三、法定人數的計算
需要計算法定人數的會議,在會議舉行前,主持人應當清點人數,并向會議報告清點結果。
如果出席人數未達到法定人數,主持人不得宣布開會。經等候一定的時間,或能夠證明出席人數確實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時,主持人應當宣布會議延期或取消。在等候期間,主持人也可以發出通知,要求成員到會,有的國家(如法國國會)甚至規定,主持人可以派議會警察強制成員到會,以使會議能夠舉行。
如會議只要求在宣布開會時在會場的人數符合法定人數,而在會議進行過程中不要求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則只在開會前清點一次人數即可,在會議進行過程中不必再清點人數。
如會議要求在會場的人數必須始終符合法定人數,則在會議進行過程中,如主持人發現在會場的人數明顯不符合法定人數,主持人可以再次清點人數。如參加會議的成員認為在會場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可以提出要求主持人清點人數的動議,動議被在會場的多數成員同意后,則主持人應當再次清點人數。經再次清點人數后,如發現在會場的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則主持人應當宣布會議暫停,經等候一定的時間,或能夠證明確實無法達到法定人數時,則主持人應當宣布休會。
(責編:黃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