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選舉的普遍性原則。選舉的普遍性原則是指享有選舉權的公民具有廣泛性、普遍性,被排斥在選舉之外的人是極少數。
二、選舉的平等性原則。選舉的平等性原則是指公民在選舉中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選舉權。
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原則。直接選舉原則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區內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代表。間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舉單位,由選舉單位召開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代表。
四、差額選舉原則。差額選舉原則是指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數的一種選舉制度。
五、無記名投票原則。無記名投票原則是指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對候選人按照規定的符號表示贊成、反對,或者另選他人。
六、選舉權利保障原則。選舉權利保障原則指選舉人選舉權利實現的有保障性,主要體現在物質保障、程序保障、法紀保障三個方面。
(責編:馮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