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列舉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共11項:(1)國家主權的事項,即涉及國家領土、國防、外交等方面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和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即關于什么是犯罪以及應當給予什么處罰的規定;(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7)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即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將集體或者個人所有的財產轉為國家所有或者征為國家臨時使用,以及征收、征用的程序、如何補償的規定;(8)民事基本制度,包括婚姻家庭制度、財產繼承制度、物權制度、合同制度、財產抵押擔保制度等;(9)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10)訴訟和仲裁制度;(11)必須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上述事項,都是關系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民事刑事等法律制度的重大事項,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立法,有利于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國內市場的統一,有利于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對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限的事項,其他機關都不能染指,否則,就是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