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的執行情況。主要程序:
(一)前期調研。在政府向人大常委會作報告之前,人大財經委和預算工委應當向政府的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取得第一手資料。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或專家論證會,分析研究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預算收支面臨的形勢和問題。在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形成簡報或調研報告,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參考。
(二)常委會舉行全體會議,聽取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代表本級政府作上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一般同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本級政府去年財政決算和今年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三)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書面向常委會全體會議提出關于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總的評價;(2)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3)做好財政預算工作的建議。
(四)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關于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財經委的審查報告一并進行審議。由財經委匯總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的相關情況,并向常委會全體會議匯報。
(五)由常委會根據審議情況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通過適當形式將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政府研究處理。常務委員會聽取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