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會議集體行使職權,實行合議制,只有召開會議才能討論決定問題。主任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主任會議時,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目前,實踐中存在的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主任會議的“去合議制”現象相當嚴重,許多地方的主任會議不進行表決,而由主任個人“拍板”,這種做法是不符合集體負責制原則的。在討論中,如果主任會議成員對某一事項的意見基本一致,由主任進行歸納、總結,形成主任會議的意見,是可以的;但如果意見分歧比較大,則應當采取表決的方式,按照多數原則作出決定。表決的方式可以是無記名投票表決,也可以采用舉手表決。人大與行政機關的最大不同,就是人大沒有“一把手”,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人一票,沒有領導與普通委員之別。對此,中發[1984]8 號文件印發的彭真同志的講話說得十分清楚,“人大和政府的任務不同,因此,它們的工作制度、方法也就不同。憲法規定,行政機關實行首長負責制”,"人大是集體負責制,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權力是很大的。 ……但是,人大的這種權力是由集體來行使、來作決定的?!ㄎ瘑T長在內,無論哪個法律和議案,都不是個人說了就可以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