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經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作為基層國家權力機關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應該如何發揮?現階段發揮到什么程度?按照中共中央2015年18號文件精神、憲法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群眾的要求以及從事人大工作同志的心愿,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該充分發揮基層國家權力機關作用,不斷加大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強度和力度。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在我國,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需要經過長期的努力,由于我們的國情、省情、市情、鄉情,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鄉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短時期內難以達到法律所設計的那種充分發揮作用的程度,有五個不相適應:一是與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布局的目標要求不相適應;二是與加強和推進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工作和建設的任務不相適應;三是與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進程不相適應;四是與憲法法律賦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力不相適應;五是與廣大人民群眾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發揮作用的期望不相適應。這就需要我們堅持不懈努力,采取有效方法,能做多少做多少,盡量多做,不能不做;能做多好做多好,盡量做好,不能做差。要敢于并善于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凡是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就應當盡職盡責行使;凡是憲法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賦予的職權就要慎重行事,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法律性、程序性很強,應當正確處理好各方面關系,遵循一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