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案內容的法定性。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委員長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以上法律規定說明,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不是一件簡單的個人行為,是由法律規定的。
辭職案程序的法定性。辭職是一件嚴肅的事情,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提出辭職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報告。在實踐中,如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在代表大會期間提出辭職報告,一般由主席團向大會提出提請接受某國家機關領導人辭職的議案;如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是在大會閉會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報告,—般由常委會主任會議向常委會提出提請接受某國家機關領導人辭職的議案。這說明,提出辭職案的主體并不是辭職者本人,而是人大機關,即主席團或常委會主任會議。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