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其主要工作方式是通過提出和審議各項議案來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立法、監督、決定、任免等職權。即提出和審議議案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基本工作方式之一。
被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不單純都是議事原案的報送件,還包括應當由提案人向會議提出的關于議案的說明,應當由提案人和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和有關提請任命的機關(包括政府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有關資料等文件。
這些文件統稱為議案審議文件,它們與議事原案報送件不可分割。如提案主體在提出法律法規案報送件的同時,應提交法律法規的草案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立法依據對照表等,以便于更深入了解和研究該法律法規案。而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