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經表決,通過了監察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憲法和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如何處理好與各方的關系,成為監察機關面臨的一大挑戰。
首先,是監察機關與黨的關系。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的需要。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也是加強黨對反腐敗統一領導,形成制度化、法制化成果的需要,有利于實現黨內監督與人民監督有機結合。故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問題上,黨政不再分開。
其次,是監察機關與權力機關的關系。我國的國家機構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其內容體現在國家權力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上。在監察領域具體表現為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受其監督;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大產生,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而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對六類對象進行監察,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即人大也在監察對象之列。因此,監察機關在對權力機關進行監察時,應當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1.監察的對象應為權力機關工作人員而非機構。
2.監察機關不得介入權力機關職權的“核心領域”。
3.監察機關應尊重人民代表作為人民意愿的代表的身份。
最后,對于監察機關和法院及檢察院的關系,審判機關是否也應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需要考慮以下兩點:
1.雖然監察機關監督審判機關的法理基礎尚不存在,但是監察機關仍然可以對法官之外的行政司法人員和司法輔助人員進行監督。
2.監察機關也可以在不妨礙法官獨立審判的前提下,對法官個人行為進行監督。
在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時,監察機關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執法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