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修改程序里,有關人大代表的幾個重要數字:
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提議修改憲法,另一提案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憲法的修改。
憲法發展路上,我國人大及其代表有關規定的變化時間軸:
1982年憲法規定,縣、鄉人大的任期為三年。
1993年,憲法修正案把縣級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使縣級人大每屆任期與中共縣級委員會每屆的任期一致。這一修改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任期不一致的情況。
2004年,憲法修正案在《憲法》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實際情況。
2004年,憲法修正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各級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協調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人事安排。
這些或細節調整或部分修改的背后,都體現著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發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代表也應當從變化中,透視到它背后的深意,當法無明文規定時,依據它所內含的精神履行代表工作職責。
【法律鏈接】
《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