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代表想提案的話,應該在什么時間,什么會議上,向誰提出呢?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既然是“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那么具體應該理解為是鄉鎮人代會會議期間,也就是“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因為鄉鎮人大不設常委會,所以一般地說,鄉鎮人大代表在鄉鎮人代會閉會期間,是不能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的。
2005年5月26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于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為保證代表有充裕時間醞釀、提出議案,除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代表議案外,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代表議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根據這一精神,一些省級鄉鎮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規對代表提出議案的時間,作出了靈活的規定。
1、代表聯名提出議案,應當在大會主席團作出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決定之日起至代表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重慶)。
2、代表聯名提交本次代表大會的議案須在大會規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也可以在鄉鎮人代會會議舉行前提出(山東)。
以上兩個時間都把代表提出議案的期間提前了。無論是大會會議主席團作出召開鄉鎮人代會會議的決定之日起,還是鄉鎮人代會會議舉行前,都可以理解為是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都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但都需要在本級人代會會議期間處理。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