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家機構和組織在行使自己的職責中,需要對其他機構或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的主體包含以下幾類:
1、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2、政府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3、下級政府對上級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4、法院、檢察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5、村委會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但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例外主體:
1、國家主席不負責,也不報告。在我國,國家主席是國家元首,是國家的象征,沒有實際權力,因而不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也不報告工作。
2、下級人大對上級人大不負責,也不報告工作。上級人大與下級人大之間沒有領導關系,上級人大不干預下級人大行使職權。二者之間是法律上的監督關系,選舉上的指導關系,工作上的聯系關系。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但不報告工作。由于軍事保密等關系,中央軍事委員會并不與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樣做報告。
4、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但不需要在人大會議上作報告。監委承擔的反腐敗工作具有特殊性,調查過程涉及大量黨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事關重大,保密要求高,因而不宜在人大會議上公開報告。由各級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即報告的對象是各級人大常設機關。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