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監督制度是由特定機關對公權力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并作出處理的制度。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點,包括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屬于被動審查,二者的異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提出的主體不同
1、提出審查要求的主體: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大常委會。
2、提出審查建議的主體:上述六大機構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以及公民。
二、是否分送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不同
1、審查要求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
行審查、提出意見
2、審查建議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一、審查的對象相同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最高法和最高檢的司法解釋。
二、審查的程序相同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與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三、審查的結果相同
制定機關在2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并向上述提出審查意見的機構反饋。
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予以撤銷的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