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沒有單獨制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涉及鄉鎮人大的工作都是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和其他法律以及省級鄉鎮人大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安排的。但由于法律法規還有一些不完善之處,給鄉鎮人大工作帶來許多課題,需要在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進行探索和研究。
1、鄉鎮人大不設常設機構帶來的問題。一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鄉鎮人大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日益增多,鄉鎮人大工作任務日益增加,鄉鎮人大一年開會一兩次,無法及時經過人代會審議后作出決定。二是沒有常設機構,人大代表的聯系和召集比較困難,使得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難以及時召開,從而不能及時行使職權。三是相當多的鄉鎮人大在工作中,大大延伸和擴展了主席團的功能,使主席團成為不是常設機構的“鄉鎮人大常委會”,但無法律規定,致使鄉鎮人大主席團名不正言不順。
2、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職責有限帶來的問題。目前由于法律賦予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職責比較有限,開展工作有一定困難。如,如何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議,如何組織代表開展活動等等。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不是鄉鎮人大主席團主席、副主席,那么,鄉鎮人大主席在主席團中只是個成員,如何主持鄉鎮人大主席團會議?
3、監督工作于法無據帶來的問題。我國只有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沒有代表大會監督法。鄉鎮人大代表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參加主席團安排、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向誰提交執法檢查報告,誰來審議執法檢查報告?許多鄉鎮人大的監督工作,如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詢問等等,都是套用監督法的程序進行的,但于法無據。
4、鄉鎮人大主席團與鄉鎮人代會主席團的關系不清帶來的問題。地方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本次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第十九條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負責召集下一次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兩個主席團產生的時間不同,一個產生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一個產生于鄉、民族鄉、鎮的人大舉行會議的時候,舉行會議的時候是否包括預備會議?法律沒有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每次舉行預備會議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會后自動解散,但又怎樣理解鄉鎮人大主席團閉會期間的職責。
鄉鎮人大工作任重道遠,需要代表們齊心協力在實踐中總結出經驗,直至上升為法律,并最終促進工作開展。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