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鄉鎮人大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按照選舉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四條,代表法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各省級鄉鎮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規對鄉鎮人大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具體工作職責作出以下規定。
1、依法對換屆選舉產生的下一屆本級人大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一是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二是審查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三是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本級鄉鎮的人大主席團報告。鄉鎮人大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代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2、負責對本屆鄉鎮人大會議期間,補選的代表資格進行審查(湖北)。
3、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轉交有關方面依法調查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者當選無效的意見(湖北)。
4、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代表資格終止以及恢復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并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廣東、湖北、上海)。
5、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代表資格的審查,主要是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凡是當選符合法律規定的,即應確認代表資格有效(陜西);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確認其代表資格無效(寧夏)。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