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報告是我國政府的一種公文形式,由政府領導審閱,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正式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由政府正職領導人宣讀,供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代表審議,經代表審議表決通過后,進行必要的修改,再向社會公布。
政府工作報告具有以下特點:
1、作者的特殊性。政府工作報告一般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首長委托其有關職能部門等特殊作者寫作。如國務院辦公廳,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區政府辦公室,等等。
2、報告的慣例性。即要定期作報告,不能拖延和遺漏。各級政府都必須在每年召開的當地人代會上向大會主席團、與會人大代表發布這一報告。一般是一年一次,特殊情況可以增加次數。
3、報告的法定性。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4、形式的陳述性。國家行政機關報告是典型的陳述性公文,內容比較豐富,文字水平要求較高,一般篇幅較長,以敘述為主。
5、效力的確定性。政府工作報告雖然不需要批復,但需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這時的報告就具有法定效力,報告中所提出的意見、規劃等也具有可操作性,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予以實施和完成。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