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調研和代表視察的目的都是為了讓代表了解情況,為開好會議和審議各項議題做好準備等。但兩者存在區別:
側重點不同
代表視察主要是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階段的工作進行巡視察看,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為審議議案和報告做準備;專題調研主要是針對特定的問題,通過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形成對策建議,供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有關部門參考決策,或者形成高質量的代表議案或者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選題不同
視察的選題比較寬泛,關乎國家大局、人民群眾關注的問題、都在可選擇的范圍之內;專題調研則必須根據少而精的原則,確定在一個客觀上有條件調查、主觀上有能力調查的具體專題,太空泛或者缺少人才支撐的題目不會收到好的效果。
開展時機不同
視察由于重在了解有關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的實施情況,因此開展的時機一般在“事后”;專題調研重在提出有前瞻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為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宜在“事前”進行。
組織方式不同
視察有統一組織視察和代表持證視察兩種方式,來自各方面的代表都可以參加統一主題的視察;專題調研具有專業性的特點,在組織時,應注意調研組成員的合理性,以便就某個具體問題作比較深入的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活動成果不同
根據中央9號文件規定,代表視察結束后,可以提出建議、批評、意見,但不硬性要求提交視察報告;專題調研結束后,應形成專題調研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責編:馮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