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提出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理由,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代表對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決定、事實不清楚的問題,可以提議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1)罷免案、撤銷職務案中涉及的事實問題;(2)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違法行使職權、失職瀆職等事實問題;(3)需要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涉及的事實問題;(4)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職權中其他需要調查的事實問題。
不能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事項包括:(1)屬于應當由司法機關偵查的事項;(2)屬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民事糾紛的事項;(3)屬于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正在調查、審理的事項;(4)其他不屬于縣級以上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的事項。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