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案應當書面提出,不能口頭提出。罷免案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1、罷免對象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自然情況
2、罷免對象的職務。有的罷免對象擔任一個以上的可被提出罷免的職務,罷免不同職務的程序和要求不同,對被罷免人的權利和義務產(chǎn)生的影響也不同,必須明確罷免的職務,比如要求罷免縣長,而該縣長又是該縣選出的市人大代表時,就應當區(qū)分罷免其哪一職務。
3、罷免理由及有關情況。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都明確規(guī)定,罷免案必須寫明罷免理由。提出罷免案總是有一定理由的,但不一定是錯誤。如果罷免理由是某種指控,一般應當同時提供指控內(nèi)容所涉及的材料。如果所涉及的材料直接寫入罷免案有困難,可以提供作為罷免案的附件,并在罷免案的結尾處標明。如果所涉及的有關材料需由特定機構掌握和出具,無法由提案人直接提供的,如法院的判決、裁定等,可以提供材料名稱、出具機構等線索,由審議機關按法定程序調(diào)取。
4、提案人。提罷免案可以是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以聯(lián)名方式提出,也可以由主席團、常委會、主任會議等機構提出。由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聯(lián)名提出罷免案的,應分別寫明罷免的領銜人和附屬簽名人的姓名,一般還應標明總人數(shù)。由機構提出的,應寫明機構全稱,并加蓋機構公章。
5、其他內(nèi)容。比如,罷免案還應寫明向何機構提出,是向代表大會提出還是向常委會提出;提出罷免案的法律依據(jù);提出罷免案的日期;附件情況等等。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