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是指在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人大代表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邀請,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并參加常委會會議議題審議的活動。
被邀請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大代表一般有四類:一是就某部法律法規的起草或修改曾提出過議案或建議的代表;二是曾經報名要求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代表;三是要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或法規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或行業相關的代表;四是對常委會即將聽取審議的“一府一委兩院”專項工作報告所涉及的內容比較熟悉的代表。
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邀請有關的人大代表主要由兩個途徑“雙向選擇”產生:一是由常委會或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委員會,根據會議審議議題的需要提出推薦人選;二是每年年初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時公布常委會工作要點和本年度常委會會議大致議題,向每位代表征求列席常委會會議的意向,人大代表可自由選擇參加自己感興趣的常委會會議議題,向常委會提出列席會議的申請,由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聯系通知。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