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組長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或者地方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擔任。副組長由有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擔任。根據監督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檢查組的其他組成人員,由負責該項執法檢查工作的有關專門委員會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
執法檢查組赴地方進行執法檢查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分成若干執法檢查小組。執法檢查小組組長一般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擔任,組員由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擔任。
執法檢查組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在實踐中,有的地方開展執法檢查時,還吸收有關專家、民主黨派和群團組織負責人、被檢查部門的領導和檢查對象所在地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參加。
執法檢查組的工作人員由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擔任。執法檢查組組成后,工作人員要制定執法檢查的具體安排,與執法檢查通知和方案一并發出。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