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地方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有關議案,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很多地方的人大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專門委員會的職權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大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或與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報告,提出審議報告。
二、研究、擬定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
三、審議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并提出報告。
四、審議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的本級人民政府頒布的被認為不適當的規章、命令、規定,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以及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的被認為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并提出報告。
五、組織實施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對“一府一委兩院”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情況的檢查。協助常委會開展執法監督,根據需要可以聽取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一委兩院”工作情況的專題匯報。
六、審查本級人大代表資格是否有效,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七、參加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八、根據需要,對屬于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視察、調查,并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九、聯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聽取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意見和建議,重大問題向常委會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十、承辦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上級人大專門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其他事項。
十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等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的專門委員會,還負有參與立法的職責,即開展與本委員會有關的立法研究,擬定立法計劃草案,組織或者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調研、協調、修改和審議工作。
十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民族委員會還可以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議自治州、自治縣提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十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法制(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向本機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其他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向法制(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
(責編:馮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