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經確定后可以變動嗎?如果可以重新確定,需要遵循什么樣的程序?
根據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總名額經確定后,原則上不再變動。代表總名額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下發的《關于做好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工作的指導意見》執行,不再重新確定。人口的自然變化也不影響代表名額。
但是,選舉法也規定了可以依法重新確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名額的特殊情形,以適應我國的實際情況。依據選舉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以下情形屬于可以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法定情形:(1)由于行政區劃的調整,人口的變動較大的;(2)因為重大工程建設造成人口的遷出或遷入,人口的變動較大的。
把握這兩種法定情形必須注意:(1)導致人口變化的原因必須是行政區劃的調整以及重大工程建設。出生、新建小區、人口的正常遷入等導致人口自然增加的不在此列。(2)人口的變動必須是較大,即人口增加或減少的幅度都較大。如果以上原因導致人口增加或減少的幅度不大時,不需重新確定代表名額。如果只是行政區劃的名稱發生變化,面積和人口都沒有變化,也不能重新確定代表名額。實踐中,確定代表名額所依據的人口數,以戶籍人口數為基礎,可適當結合人口普查統計數。
重新確定代表名額的程序如下:(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名額需要重新確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定程序決定;(2)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大代表名額需要重新確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定程序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3)鄉級人大代表名額需要重新確定的,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定程序決定,并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