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提出議案時,必須要掌握以下五個法定要件,否則可能造成議案不成立或被轉作建議處理的后果。
(一)符合議案聯名的法定人數要求
代表提出議案必須要有一定人數的代表聯名,法律對不同級別的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規定了不同的聯名人數要求。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議案;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議案,鄉級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議案。因此,代表個人是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的。
(二)符合議案提交的法定時間要求
各級人大舉行會議都會規定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代表議案應該在規定的截止時間前提出,否則就不會被作為議案或被轉為建議處理,或只能等到下次人大會議再行提出,這樣就可能會失去議案的時效和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閉會期間代表也可以提出議案,由人大常委會的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并由人大常委會提出是否作為議案處理的意見,但代表提出的議案能否成為議案被列入人大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仍須大會主席團作出決定,其他任何機關組織無權決定。
(三)符合議案內容的法定范圍要求
向人大提出議案必須是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即全國人大組織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屬于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職權范圍,否則不會被接受。
實踐中,由于“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于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審查并由大會主席團決定,都會有人大代表提出的一些議案被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情況。
(四)符合議案撰寫的法定規范要求
根據法律規定,議案必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如果只是提出了問題而沒有具體的方案就不會被列為議案處理。代表提出議案應當有領銜人。領銜人一般是議案的發起人或起草人,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簽名。議案應當書面提出,一事一案,使用大會秘書處統一印制的代表議案專用紙。代表應當按照議案專用紙上所列項目和要求一一填寫清楚,并親筆簽名。
(五)符合議案提出的法定目的要求。
議案是屬于要求列入人大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代表提出議案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而直接目的就是能夠使自己提出的議案被列入大會議程進行審議并做出相應的決議、決定,這樣也才可能成為解決問題的有法律效力的措施。如果沒有這個目的,就可以只提出建議,以減少程序環節,節約會議審議成本。可以說,以上四個條件都是為這個目的要求服務的。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