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以法定人數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罷免要求。
被提出罷免要求的代表,根據選舉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有權進行申辯。申辯是多方面的,包括罷免理由的事實根據、主觀動機、客觀原因、危害后果的輕重、事后改正情況等。申辯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或者兩種方式同時采取。口頭申辯在選民全體會議或者小組會議上進行,書面申辯意見向所在的縣級人大常委會提出,由縣級人大常委會將書面申辯意見印發選民。
縣級人大常委會收到罷免要求和書面申辯意見后,應將其印發原選區選民。印發的形式可以是印發全體選民,人手一份;也可以印發選民小組或者選民家庭,相互傳閱;或者在醒目處張貼,供選民閱讀。同時,縣級人大常委會還應對罷免要求和申辯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必要時進行調查,走訪選民征求意見,了解真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任會議和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