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就是靈魂。一種程序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由這一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標決定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所要追求的目標,就是充分而有效地保障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夠充分地表達人民的意見,反映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同時,又要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的效率。因此,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的基本原則是:平等、民主、效率。
1.平等原則
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都是由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參加人大和常委會會議,發表意見,投票表決,都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因此,所有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這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議事程序必須為每一位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權利提供平等的機會,任何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都不得凌駕于其他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之上。無論是黨政領導干部,還是普通工人、農民、知識分子,都必須遵守議事規則,都有同等的發言機會,表決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他們的發言和表決都受法律的同等保護。
2.民主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根本途徑。為了保證人民的意愿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內部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民主原則,真正做到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使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真正體現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作為人大會議程序的民主原則,包含四層含義:一是集體行使職權,實行合議制,未經集體討論審議,不得作出決定;二是在決定問題時,實行表決制,按照多數原則決定問題,未經表決不得作出任何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都不得代替多數人作出決定;三是在會議上人人都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會議的主持者、組織者必須創造一個有利于大家暢所欲言、言無不盡的環境和條件,使每個人的意見都能夠得到充分的發表;四是少數人的意見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多數人不得剝奪少數人堅持和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
3.效率原則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權力機關。為了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能夠有效地行使職權,議事程序不僅要有利于充分發揚民主,確實保障代表和常委會委員能夠真正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時,還必須有利于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能夠迅速作出決斷。議而能決、決而能行、行而能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特點和優勢所在,必須把充分發揚民主與提高效率緊密結合起來,不能議而不決,使人大變成清談館。這就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議事程序必須科學、簡便、易于操作,不能過于繁瑣和晦澀。
以上三個原則相互關聯,缺一不可。它們貫徹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的始終,是人民代表大會議事程序的基本指導原則。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