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錯誤理解:在我國,國務院批準省級行政區建置。
正確理解:全國人大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設立、撤銷、更名)。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02
錯誤理解:省級人民政府只審批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及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正確理解:經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還可以審批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批準變更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03
錯誤理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批準省級行政區建置。
正確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但無權決定省級行政區建置。根據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區劃的機關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
【法律鏈接】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七條,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自治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湖泊、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