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如集中視察、專題調研、履職學習、參加執法檢查和列席有關會議等,應以集體活動為主,這是由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性質和要求決定的,也是代表工作實踐經驗的總結。
從實際情況和活動效果看,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雖然可以由代表個人分散進行,但是更多的需要由集體組織安排,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一是有些活動代表個人開展比較困難。如代表連續視察、調研幾個單位,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人力和財力,不利于代表集中精力,影響活動效果。二是有些代表活動本身就決定了必須有組織地進行。如代表列席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這種活動必須有組織地進行,不是代表想列席就列席,想參加就參加,而是根據常委會會議議題和實際需要來組織。三是有組織地開展代表活動,便于有關單位接待和安排。如果代表都是分散地對某個單位進行視察,勢必會給被視察單位帶來許多重復的工作,有時還會影響被視察單位正常工作的開展。
因此,代表參加統一組織的集體活動,一是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重點,有計劃、有針對性地組織安排,活動主題相對集中,時間和方式相對固定,開展活動形成的調研報告和意見建議等,可以由人大常委會統一轉交有關方面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二是有利于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作為集體參謀助手和服務班子的作用,為代表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確保代表活動順利開展,提高活動成效。三是有利于代表之間加強學習交流,取長補短,集思廣益,充分研究和討論問題,更好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共同研究提出高質量的代表議案或建議。
強調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不是絕對的,代表活動不僅僅限于集體活動,還可以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個人也可以依法開展一些活動。如持證視察、領題調研,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建議等。實踐證明,走訪、座談、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設立代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也是行之有效的代表活動方式,既聽得到實實在在的意見,又符合代表兼職的特點。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