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報告集中記載了代表視察、調研的成果,凝聚著代表的智慧和心血。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將報告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這既是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的必要手段,也是充分發揮代表視察、調研報告作用,促進報告成果轉化,增強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實效的有效措施。
對于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機構來說,應根據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協助代表形成視察和專題調研報告。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結束后,一般都要形成情況報告。代表聯絡機構,要根據代表視察、調研情況協助代表形成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的視察、調研報告。
二是做好代表視察反饋意見等工作。從地方人大工作實踐看,人大代表視察后,一般要召開反饋意見會,由視察組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饋視察情況,肯定成績,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代表聯絡機構要為召開反饋意見會議做好服務工作。
三是將視察和調研報告轉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視察和專題調研報告一經審定,代表聯絡機構要及時按程序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四是抓好視察和調研報告研究處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視察、調研報告交有關機關、組織處理后,代表聯絡機構要做好跟蹤問效,要督促有關部門向代表及時反饋研究處理的結果。
五是注意發揮好視察、調研報告的作用。把每年人大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等報告匯編成冊,供代表學習借鑒,為代表參加代表大會審議,提出高質量的議案、建議作參考,讓視察和專題調研的成效充分體現在代表審議報告和提出議案、建議中。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