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級憲法宣誓制度規定了以下內容:
1.參加憲法宣誓的人員。
一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二是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三是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
2.憲法宣誓的組織。
宣誓儀式由鄉鎮人代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3.憲法宣誓的時間。
在本次鄉鎮人代會全體會議上進行。就是說,在鄉鎮人代會全體會議上,鄉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
4.憲法宣誓的儀式。
憲法宣誓儀式根據情況,鄉鎮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査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5.憲法宣誓人員報名。
通讀誓詞后,宣誓人應當依次報出本人姓名。
6.憲法宣誓人員服裝要求。
宣誓人員應當著正裝。少數民族國家工作人員可以著民族服裝。
7.宣誓使用國家通用語言。
少數民族國家工作人員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有困難的,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宣誓。
8.憲法宣誓領誓人。
集體宣誓時,宣誓儀式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作為領誓人領誓。
9.憲法宣誓見證人。
憲法宣誓見證人是指全程見證憲法宣誓儀式的人。由于鄉鎮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憲法宣誓是在本級人代會會議上舉行,因此,憲法宣誓見證人就是出席本級人代會會議的全體代表。
10.列席會議人員可以旁聽。
鄉鎮國家工作人員在鄉鎮人代會會議上進行的憲法宣誓,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旁聽。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