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的申請
我國有關法律、議事規則規定:(1)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聯組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或常委會辦事機構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或常委會會議主持人安排發言順序。(2)在大會全體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聯組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或常委會會議主持人許可,始得發言。(3)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會議上要求發言的,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對代表在大會主席團會議、代表團會議上的發言的申請和發言順序,沒有作出規定。在這兩種會議上要求發言的,一般臨時提出申請,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即可發言。
發言的次數
我國有關法律、議事規則規定,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可以發言兩次,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在全體會議上發言限于一次(這里的全體會議原指進行表決的全體會議,現在進行表決的全體會議上已不搞發言);在聯組會議上可以就同一問題發言兩次。
常委會聯組會議是指在分組會議審議討論基礎上召開的為聽取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的匯報、交流各組的討論情況和意見的會議,在這種會議上不進行表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實踐做法,聽取各種報告和說明的全體會議不進行發言。進行表決的全體會議上,一般不進行發言,但如果要求對程序性問題進行發言,應當允許。
發言的時間
我國許多地方的議事規則規定,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第一次發言不超過10分鐘或15分鐘,第二次對同一議題的發言不超過5分鐘或10分鐘。一般同時規定,發言時間,經會議主持人許可,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只能限一次,不能多次延長,延長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法定時間的一半。
發言的內容
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有關法律、議事規則對代表的發言沒有相應的規定,但這不是說代表的發言可以隨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實際上,在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下,對發言內容的限制主要是通過慣例和道德來實現的。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對發言內容不作限制性規定更有利于民主的發展,更有利于代表發表意見,反之反而不利于發揚民主。
對違反發言規定的處理
我國的人大議事規則沒有對發言離題或超過發言時間的情況應給予何種處理作出規定,實踐中一般采用主持人予以提醒,經提醒后,一般都能主動回到議題或結束發言,個別需要適當延長發言時間的,經發言者提出,主持人一般都給予許可。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