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代表通過聯系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獲得了他們反映的問題,表達的訴求,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代表應及時將聯系人民群眾的成果轉化運用。
1、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鄉鎮人大代表可以將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經認真核實后,形成代表建議,在審議報告或議案時提出,或以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形式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題和決策提供依據。
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鄉鎮人大代表可將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1)代表在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組織的執法檢查、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活動時,可向被檢查、視察單位負責人直接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將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反映在執法檢查、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報告中,可以以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方式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由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2)代表參加小組組織的視察和調研活動時,可在視察、調研報告中,反映群眾意見和建議,可以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方式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由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3)在聯系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過程中,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及憲法、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貫徹執行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涉及本行政區全局性工作問題、涉及本級人民政府工作職責范圍需要本級人民政府重視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依法約見所涉及的本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反映群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也可以形成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向鄉鎮人大主席團提出,由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國家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3、鄉鎮人大代表收到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對所反映問題的處理意見及結果的答復后,應當及時反饋給原選區選民或者相關的人民群眾,回應人民群眾的期待,讓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鄉鎮人大代表的作用。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