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存在虛置現象。
各地普遍反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數量占地方性法規總量的比重較低。據統計,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約8600余件,其中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僅占5%左右,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大代表作為直接立法者的立法活動。
基層代表,尤其是沒有立法權的市、縣級人大代表參與立法的途徑少。
一是有些沒有立法權的市、縣人大常委會參與立法的意識較薄弱,加上人員編制少、工作頭緒多,對上級人大印發征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很少結合國家或本地實際,認真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座談,基層代表的意見和建議難以在立法中反映出來。二是有立法權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與人大代表之間、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與原選舉單位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渠道,基層代表表達意見的途徑有限,難以實質性參與立法活動。三是由于沒有向有立法權的上一級人大匯總報告的機制,基層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的與立法有關的議案或建議,因不屬于本級人大的權限多是被退回或無效。因此,基層人大代表關心立法、參加立法的積極性不高。
代表提出的立法議案難以列入立法程序。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直接列入會議議程。但目前較少有代表議案被直接列入會議議程、進入立法程序的情況,一般只是會后列入立法規劃或者立法計劃。這樣的議案處理方式,多少影響了代表參與立法的積極性。
立法過程中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重視不夠。
目前對人大代表參與立法還沒有相關的制度規范,導致有的立法機關邀請代表參與立法的隨意性很大。有時存在對代表提出的立法意見和建議重收集、輕處理反饋,重形式、輕內容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代表參與立法的積極性。
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的效果不夠理想。
邀請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大代表名單通常是臨時確定的,被邀請的代表或者不了解、不熟悉將要審議的法律法規,或者來不及事先進行調查研究,難以提出高質量、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而且一部法律草案往往要審議兩到三次,列席代表只參加一次會議,很難對立法背景和審議情況有全面的了解,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難免重復和片面。
上述問題需要在具體的立法工作實踐中,進一步探索改進,有的還需要代表聯絡機構積極主動作為,提前做好相關服務工作。如,提前了解常委會會議將要審議的法律法規議題,提前組織列席會議的代表學習培訓,有選擇、有針對性地邀請有相關背景和專業知識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等。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