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在督促檢查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及時了解和掌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議案建議的總體情況、基本特點、主要內容及分類等,組織工作人員草擬代表議案建議交辦會的講話。
2、代表大會結束后,要及時召開代表議案建議交辦會,通知主席團成員、政府機關負責人,邀請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議案建議的若干人大代表,參加會議。
3、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交辦人大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統一組織的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査、開展視察、調研等活動時形成的執法檢査報告、視察報告和調研報告,以及代表參加小組活動、代表個人持證視察活動等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明確要求政府機關對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和調研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向代表反饋。
4、加強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了解和掌握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有哪些困難和問題,必要時召開座談會、協調會聽取辦理工作匯報。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提出進一步做好代表議案建議辦理工作的要求和意見,為辦理代表建議創造條件。
5、通過多種方式做好政府機關有關部門代表議案建議辦理督辦工作。如建立健全代表約見政府部門負責人制度,代表參與議案建議辦理工作全過程,主席團全程監督建議辦理工作,代表評議政府建議辦理工作,完善建議分級評估、分類辦理、重點督辦等工作機制,著力提高建議落實率和問題解決率等。
6、認真組織對政府機關辦理代表議案建議情況的檢査。
7、認真起草關于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情況的報告,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主席團成員的審議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向本級人民政府通報,印發下一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8、向社會公開代表議案建議的提出和辦理情況,回應人民群眾的期待。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