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廣提倡鄉鎮人大“季會制”
張德江委員長在浙江調研時指出,要認真開好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鄉鎮人大一年開幾次會議,并形成制度。重慶市南川區水江鎮人大從2007年4月起,將過去一年一次人代會變為每個季度召開一次人代會(簡稱“季會制”),會期除第一季度一般是2天外,其余三個季度一般為1天,至今已堅持了多年。季會的主要內容有,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執行情況,聽取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匯報,審議城鎮建設、水利建設情況,以及交流人大代表履職經驗等。水江探索,填補了鄉鎮人大沒有常設機構的空白,可以作為一個范本和個案,供研究推廣。
二、明確鄉鎮人大主席團性質
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工作需要看,鄉鎮人大主席團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有區別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大表大會是由人大常委會召集的,每次會議的主席團成員由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決定,主席團是大會期間的臨時機構,這是毫無疑義的,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沒有人大常設委員會,會議的召集者是主席團,主席團成員也相對固定,不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結束而消亡,如根據需要,適時召開下一次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補選鄉鎮長、一事一議決定鄉鎮重大事項等,都需要鄉鎮人大主席團來召集,鄉鎮人大主席團成了一個事實上的連續性組織,其性質也應當是常設的,不應撤銷。從鄉鎮人大正常運轉的實際工作來看,也需要鄉鎮人大主席團存在。人大是集體行使職權。閉會后,鄉鎮人大只有主席、副主席,將主席團印章收起來后,事實上也就停止了鄉鎮人大的活動或者不便開展活動。如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通知,以什么名義發,如以主席團名義發,又沒有印章;以鄉鎮人大名義發,人大主席、副主席又不能代表鄉鎮人大,顯得名不正言不順;以鄉鎮黨委、政府的名義發,更不合適。又如,鄉鎮人代會前代表視察,督促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等,以什么名義進行,同樣的道理,也難以操作。如此繼續下去,可能導致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特別是鄉鎮人大工作的倒退。
三、鄉鎮人大設立常委會
隨著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不斷發展和鄉鎮人大工作不斷深入,建議有關部門在適當時候修改現行憲法和法律,在鄉鎮人大設立常委會。這樣,鄉鎮人大制度的建設就更加完善了。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將因此而發生新的飛躍。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