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工作報告、議案和其他議題提出審議意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權利,也是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一府一委兩院”的工作方式。不僅如此,憲法和法律還對重視辦理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作出明確規定。其主要內容有以下方面。
一、人大代表的審議意見要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二、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十三條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應當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派人說明;代表法第十三條規定,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三、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要整理簡報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并可以根據本人要求,將發言記錄或者摘要印發會議。
四、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五、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要交由本級“一府一委兩院”研究處理
監督法第十四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第二十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監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不僅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重視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規則,參照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重視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也都作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規定說明,對于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不能說完了就算完事了,不僅要認真聽取,還要充分吸納,有關國家機關還要認真辦理。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