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對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的具體程序作了詳細規定,主要是:
第一,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在人大會議期間,必須事先報經人大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必須事先報經人大常委會許可。
第二,有關機關如果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刑事拘留、刑事拘傳、行政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司法拘留、強制集中教育等,也應經過該級人民大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委會的許可。
第三,關于審查許可報告的標準。在代表法修改的調研中,一些地方提出,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機關提請許可的申請,按照什么標準決定是否許可,應當具體審查什么內容,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一些爭議,建議予以明確。
第四,鄉級人大代表和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護的規定有所不同,即鄉級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級人大,但不必經其批準或者許可。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報制,而不是事前許可制。
(責編: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