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安排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兩者都是執法檢查,但有以下不同。
1、執法檢查活動的組織者不同。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本地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有計劃地安排代表,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上規定說明,鄉鎮人大代表參加的執法檢查,是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根據監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以上規定說明,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的執法檢查,是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一個是安排,一個是組織,二者的含義是不同的。
2、參加執法檢查的主體不同。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主體是鄉鎮人大代表。鄉鎮人大代表參加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執法檢查活動,是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監督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組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以上規定說明,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主體是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受邀的本級人大代表。
3、執法檢查的承辦者不同。
法律沒有對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執法檢查活動的具體承辦者作出規定。為了使執法檢查活動有序進行,許多省級鄉鎮人大工作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負責執法檢查活動的具體承辦工作。根據監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以上規定說明,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4、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主體不同。
監督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以上規定說明,審議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報告的主體是常委會。法律沒有對鄉鎮人大代表參加執法檢查報告向誰提交、由誰審議作出規定。實踐中目前有兩種做法,由鄉鎮人大主席團審議和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