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如何界定和正確把握重大事項的標準與范圍?
判斷某一個事項是不是重大事項,可以綜合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二是本行政區域內帶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國家事項:三是涉及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事項;四是客觀實際確需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事項。上述這些原則,實質上是重大事項的確定標準,可以概述為“法定性”、“國家性”和“重大性”。據此,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議而必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并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重要工作目標的變更、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等。二是議而可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經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作出決議或決定,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五年規劃中期實施評估情況等。三是議而不決的重大事項。這一類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提出意見、建議,但不需要作出決定,如行政區域劃分、政府機構設立等。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