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組織執法檢查組全體成員集中學習。為了使執法檢查工作收到成效,在執法檢查開始前,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組織執法檢查組成員集中學習。通過學習,熟悉和掌握所檢查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材料,做好執法檢查的準備。
(二)召開執法檢查工作協調會議。執法檢查通知下發后,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及時召開執法檢查協調會議,參加會議的應有,有關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有關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和執法檢查組工作人員。其主要內容是,研究部署執法檢查組的具體工作,確定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匯報材料的寫作。
(三)開好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第一次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的內容包括:常務委員會有關領導作執法檢查動員講話,闡述開展執法檢查工作的意義,對執法檢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執法檢查組組長宣布執法檢查方案,部署執法檢查工作;聽取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關于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匯報,了解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法律法規實施主管機關負責人要出席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并親自匯報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
(四)確定執法檢查的內容。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情況;執行法律法規采取了哪些實際步驟、措施,效果如何;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差距及產生的原因;法律法規有哪些不完善、不合理或規定不具體的情況;對下一步貫徹執行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等。
(五)確定執法檢查方式。在進行執法檢查工作的過程中,執法檢查組可以采取的方式有:聽取匯報,詢問,查閱有關資料,召開各級人大代表、被檢查單位或有關單位人員、人民群眾參加的座談會,個別走訪,抽樣調查,調閱案卷,到基層單位實地考察等,以掌握法律法規實施的準確、全面、真實情況,切實發現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六)反饋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執法檢查組的執法檢查活動結束后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接受執法檢查的當地人大常委會和法律法規實施的相關部門反饋所了解的當地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但不宜對當地法律法規實施的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意見。
(七)開好執法檢查結束后的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
執法檢查工作結束后,執法檢查組要再次召開執法檢查組全體會議,其內容是:聽取各執法檢查小組的匯報;執法檢查組成員對所檢查法律法規實施情況作全面評價,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研究向常委會匯報的執法檢查報告稿,并就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與主管機關交換意見。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