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和原選舉單位的監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條專門對人大代表的監督形式作了規定,代表應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回答原選區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督。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代表履職的實際情況,實踐中,對鄉鎮人大代表的監督主要有以下六種形式:
1、進行代表公示監督。
將代表的信息,如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等通過一定的方式向原選區選民進行公示,便于選民聯系監督。
2、代表履職檔案監督。
建立健全規范的代表履職檔案管理制度,將每年代表的履職情況按規范化要求進行記錄,便于監督代表履職情況,提高代表的履職水平。
3、履職情況匯報監督。
即要求人大代表采取電子信箱、熱線電話、人大網站等多種方式,定期向原選區選民匯報自己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職責的情況,回答原選區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聽取選民和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接受監督。
4、報告履職情況監督。即述職評議監督。
要求由選民直接選舉的鄉鎮人大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回答原選區選民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接受監督。
5、依法罷免監督。
對于有違法犯罪行為、工作嚴重失職或者未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失去了原選區選民信任的代表,原選區選民有權依法罷免。
6、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監督。
對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代表;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代表,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