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對鄉鎮人大代表連選連任作出限制。從實踐情況看,人大代表連選連任的例子也很多。申紀蘭從1954年當選第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到2018年已經連選連任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現實工作中,推薦為連任代表候選人的,條件應當較多地嚴于初次被推薦的代表候選人,除選舉法第三條規定的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兩項基礎性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概括起來,就是“一優四有”:
“一優”就是執行職務優。這是大前提。只有在本屆任職期間,能夠積極、模范地執行代表職務、忠實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并且富有成效的,才可以進入推薦連任的考察范圍。
“四有”就是有意愿、有威望、有能力、有精力。人大代表是一項法定職務,需要足夠的履職熱情、為群眾謀福祉的責任心,還要有足夠的精力投入,具備一定的履職能力。一是本人有繼續當代表的明確意愿,且出發點是出于公心、出于更好地為選民服務的愿望;二是由于在任期內依法執行代表職務,切實履行擔保職責,在選民中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公信度和群眾基礎,作為代表候選人眾望所歸;三是具備一定的文化素養和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能力水平;四是能夠妥善處理好本職工作和履行代表職務的關系,“有時間、有精力”履行代表職務,是能夠發揮好代表體作用的必要條件。
(責編: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