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工作基本程序包括:
由具備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提案主體資格的國家機關或人員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提出屬于其職權范圍的議案。 議案經過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主任)會議審查,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長(主任)會議決定列入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由人大代表或者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議案進行審議,分析論證議案是否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發表各自意見。對正確的有價值的意見,要予以采納,對議案進行相應的修改。 議案經過審議修改完善后,交付全體會議進行表決,即由人大代表或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議案進行贊成、反對或棄權的表態,贊成票過半數為得到通過。 將通過的決議、決定或法律、法規以最有權威的國家機關的名義,在固定的國家公開出版物上發布。 (責編:江文娟)